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最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