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林金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君明 、 郭姿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