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慶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慶雲業於民國
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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