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4號原告 魏鼎洋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被告 陳坤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