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7號聲請人己○○
8號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甲○○
乙○○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聲明及陳述,本件調解標的金額顯逾新臺幣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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