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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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及3月,並接續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志強先後因:(一)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花簡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軍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並與前揭(三)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已自103年1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
2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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