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聲請人 陳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俊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本票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聲請人 陳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俊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本票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