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村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村建有限公│中國信託商│98年7月22日│7,898元│0000000││││司甲○○│業銀行重慶││││││││分行│││││├───┼─────┼─────┼──────┼─────┼─────┼──┤│002│村建有限公│中國信託商│98年8月31日│107,734元│0000000││││司甲○○│業銀行重慶││││││││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