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反 訴原告
被   告  林志祥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日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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