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90號

原告 黃慶漸

被告 潘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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