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60號原告 葉昇勳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禾興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前程 兼訴訟代理人 萬雄龍 被告 江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