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瑜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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