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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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27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100年3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10月2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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