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寶芝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被告戊○○住同右
庚○○○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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