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上訴人 塗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2
72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塗文瑞符合自首要件,改判有期徒刑9月,但既坦白從寬,可否再依比例斟酌重新量刑?為其唯一理由。因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吳淑惠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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