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15號

上訴人 蔡遠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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