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52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高永浩 上列聲明人聲明被繼承人甲○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限定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4年2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民國94年5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為限定繼承,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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