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
被   告 丁○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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