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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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葉志忞 代理人 余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羅婉燕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511147-111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132222-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