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告 郭瑞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淯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6號
原告 郭瑞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淯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