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黃筠雅 被告 張賀凱 兼法定代理人 張樹旺
周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邰婉玲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