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因偽證等1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固曾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各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界限(即有期徒刑30年)。另審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之犯罪類型,併考量受刑人之整體犯罪情狀、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自明)等一切情形。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販賣第二│有期徒刑│105.9.1│高雄高分院107│108.7.3│最高法院108年│108.9.4│編號2至5│││級毒品未│6年6月││年度上更一字第││度台上字第2559││曾經定其應│││遂│││31號││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2│竊盜│有期徒刑│108年2月底│臺中高分院108│109.2.4│臺中高分院108│109.2.4│。編號4併││││7月(共││年度上訴字第││年度上訴字第││科罰金刑部││││9罪)││2457號││2457號││分,依刑法│├─┼────┼────┼─────┼───────┼─────┼───────┼─────┤第51條規定││3│販賣第一│有期徒刑│①107.4.22│臺中高分院108│109.2.4│最高法院109年│110.5.20│,不得定其│││級毒品│16年(共│②108.2.17│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5028││應執行刑。││││2罪)││2457號││號│││├─┼────┼────┼─────┤││││││4│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6年12月││││││││刀械管制│3年6月│間之某日至││││││││條例│,併科罰│108年4月│││││││││金新臺幣│17日│││││││││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5│販賣第一│有期徒刑│108.4.12│彰化地院108年│108.9.18│彰化地院108年│110.8.11││││級毒品未│10年││度訴字第738號││度訴字第738號│││││遂││││││││├─┼────┼────┼─────┼───────┼─────┼───────┼─────┤││6│販賣第一│有期徒刑│107.8.1│臺中高分院109│109.10.29│最高法院110年│110.6.23││││級毒品│9年││年度上訴字第││度台上字第3098││││││││1670號││號│││├─┼────┼────┼─────┼───────┼─────┼───────┼─────┤││7│偽證│有期徒刑│108.5.8│高雄地院110年│110.12.01│高雄地院110年│110.12.30│││││1年││度訴字第337號││度訴字第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