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70號抗告人余 昱聖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 余昱聖 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數罪併罰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