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威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709號、第29131號、第30027號、第30029號、第30308號、第30648號、第308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漢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三編號13所示對 呂佳珊 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威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可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係就宣告刑範圍予以限制,並不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度;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再修正前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係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修正後該法第20條第1項係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3.此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被告有無繳回其犯罪所得,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
4.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因被告並未繳交犯罪所得而不符裁判時法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規定。依上所述,自以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2項規定。
5.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26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又其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然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其僅符合舊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要件。從而,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新洗錢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共2罪);附表編號3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普通洗錢罪
(共24罪)。
(三)被告與TELEGRAM暱稱「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26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於附表編號3至4、8至9、14、16至21、23至26所示時間
,多次提款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各次提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六)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6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末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審均自白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且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獲取犯罪所得,就其本案犯行,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亦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刑之要件,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
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
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
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
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
2.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
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
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
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未拿到任何報酬等語,復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於民國113年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王」所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加入後即與「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21時許,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欲購買時收到簡訊稱提交被阻止,加伊LINE 云云 ,再以LINE暱稱「張」、「農會專員 林家明 」佯表示:協助解除郵局保密,依指示操作云云(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部分),致告訴人呂佳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2時44分許,將款項2萬9,987元匯入詐欺集團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 林宗翰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即由詐欺集團上手成員指示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提款時間,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提款地點,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提領金額得手,嗣被告將領得之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層轉至本案詐欺集團上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均有其適用。而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同法第267條亦有明定。故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起訴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就該罪之其他部分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2次起訴或在1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再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起訴書附表二、三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呂佳珊,於113年7月2日21時許,接獲詐欺集團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佯稱帳戶遭封鎖,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113年7月2日22時44分許,將款項2萬9,987元匯入詐欺集團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林宗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即依詐欺集團上游之指示地點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至中山堂郵局提領告訴人呂佳珊遭詐騙後所匯款項,並依指示將所提領詐欺贓款交予收水成員等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830號起訴,於113年9月26日繫屬本院,本院並以113年審訴字第2262號判決在案(下稱前案),有上開案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則本件檢察官起訴如起訴書附表二、三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呂佳珊遭詐欺集團詐騙,被告依指示提領呂佳珊所匯入詐欺贓款並依指示轉交等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以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該案於113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等,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1日北檢力收113偵28709字第1139126867號函上本院收文戳可按(本院卷第5頁),則被告就此部分,與上述前案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另案審理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為本件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2日22時前某許,LINE(通訊軟體)聯繫呂佳珊,訛稱帳戶遭封鎖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告訴人呂佳珊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將個人帳戶內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林宗翰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內,並由被告依指示提領前揭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呂佳珊匯入款項並轉交上手成員,足見本件與前案被詐欺之被害人相同,且被害人係遭同一詐欺集團詐欺,詐欺之時間、方式亦相同,被告先後在不同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遭詐欺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而被告於多次提領該告訴人所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
(二)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對同一告訴人呂佳珊所為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依上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依交易明細表)、提款卡
匯款帳戶
提領/領取時間、地點、金額
宣告刑
1
陳以凌 (提告)
以IG聊天室私訊佯稱:買1件商品可得1次抽獎機會云云,再以LINE暱稱「台北富邦銀行專員 陳政佑 」佯表示:帳戶異常,需將金融卡放置在捷運置物櫃云云,致陳以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指示至捷運科技大樓站,將陳以凌右揭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放置在置物櫃(688櫃6門)內並告知置物櫃密碼「247291」
113年6月17日11時58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
113年6月17日11時許至17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捷運科技大樓站置物櫃
陳威漢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提告)
113年7月2日11時52分許,以IG帳號「DARI_ATIKHONOVA1
」私訊佯表示:中了抽獎活動獎項云云,再以LINE暱稱「楊小姐」佯表示:帳號有問題,需將金融卡寄給工程師云云,致陳詩芸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前往統一超商高昇門市,將陳詩芸郵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右揭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至統一超商雲龍門市(收件人「 李武王 」)並告知金融卡密碼
113年7月4日23時4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詩芸)
113年7月6日18時許前某時,在不詳捷運站之置物櫃
陳威漢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提告)
113年6月11日11時30分許,以臉書私訊致電,佯稱:要購買美軍公發沙漠迷彩雨褲1條云云,再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景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1日15時07分許、
15時18分許、15時21分許
18,123元、
49,985元、
49,985元
①113年6月11日
15時13分至38
分,在臺北市
○○區○○路
00號青年郵局
,提領19,000元、60,000元
、30,000元(共計109,000元)
②113年6月11日
15時26分、27
分,在臺北市
○○區○○街
0號全家長泰門
市,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提告)
113年6月16日14時許,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要購買商品,但失敗,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 陳志雄 」佯表示:帳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致楊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6日
15時21分許、15時28分許
49,987元、
49,988元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陶玉綢 )
113年6月16日15時27分許、15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50,000元、50,000元(共計10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李奕錚 (提告)
113年6月16日14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 廖琪雯 」私訊佯稱:要買克拉盤專輯云云
,再以LINE暱稱「第一銀行客服」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奕錚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6日
15時36分許
29,988元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
113年6月16日15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3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吳昶志 (提告)
113年7月1日13時20分許,
以臉書暱稱「 蘇欣怡 」私訊佯表示:賣場資訊設定錯誤云云,再以LINE暱稱「 林俊嘉 E016」佯表示:協助設定正確賣場資訊云云,致吳昶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7時22分許、17時23分許、17時24分許
9,985元、
9,985元、
9,985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淨宜 )
113年7月1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6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王嘉瑜 (提告)
113年7月1日16時29分許,以臉書暱稱「 許安琪 」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演唱會門票云云,再以LINE暱稱「林俊嘉E016」佯表示:需匯款至假帳戶云云,致王嘉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8時16分許
19,100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7月1日18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捷運臺北車站M6出口),提領20,005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許家華 (提告)
113年7月1日17時4分許,以「中華電信人員」、「中華郵政 陳義賢 專員」致電佯表示:協助取消訂購網路電子書每月扣款云云,致許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8時24分許
29,987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7月1日18時37分、18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捷運臺北車站M6出口),提領20,005元、
9,005元(共計29,01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王群博 (提告)
113年7月1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PIYUTANJUANG」私訊佯表示:要購買PS5二手遊戲片云云,再以LINE暱稱「專屬線上客服」佯表示:協助開通實名認證云云,致王群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9時6分許、
19時19分許
49,985元、
48,001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1日19時47分、19時48分、19時51分、19時51分、1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摩天大樓1樓、66號
、38號、38號、38號全家便利商店凱薩店,提領20,005元、20,005元、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共計100,025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洪子 寗(提告)
113年7月1日21時許,以旋轉拍賣暱稱「魚圖樣」佯表示
:要購買商品,帳號有問題
,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中華郵政客服專員陳志雄」佯表示:協助解開帳戶云云,致 洪子寗 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21時40分許
34,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0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仟囍店,提領2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何文傑 (提告)
113年6月29日17時30分許,以好友「 廖振源 」致電佯表示:伊LINE帳號已更換云云
,再以LINE暱稱「歡喜就好
」佯表示:需借錢云云,致何文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1時38分許
20,000元
113年7月2日11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2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陳嘉裕 (提告)
113年7月1日22時5分許,以LINEID「yh36581」佯表示:要購買「異世界奇妙生活」遊戲帳號云云,致陳嘉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4時55分許、
14時55分許
40,001元、
24,001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15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提領6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蔡鋌 鏵(提告)
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ARIY」私訊佯表示:要購買 蛋黃酥云云 ,再以LINE暱稱「 吳靜茹 」、「7-11專屬線上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表示:協助實名認證云云,致 蔡鋌鏵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4時55分許
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15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提領54,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呂青璟 (提告)
113年7月2日19時50分許,以臉書暱稱「 梁荔媚 」私訊佯表示:要購買露營用品,請開設蝦皮賣場云云,再以LINE暱稱「SHOPEE客服」、「銀行專員林俊嘉」佯表示
:需匯款確認非詐騙帳戶云云,致呂青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22時35分許、
22時37分許
49,012元、
31,012元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
113年7月2日22時41分、22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郵局、中華路1段53號臺北中山堂郵局,提領49,000元、
60,000元(共計109,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林萬安 (提告)
113年7月2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KAKEK」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手機云云,再以LINE暱稱「梅雲飛」、「SHOPEE蝦皮線上客服」、「中國信託線上客服」佯表示:需三大保證,帳戶需有資金流動云云,致林萬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22時38分許
30,05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22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提領3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陳怡如 (提告)
113年7月8日12時43分許,以臉書暱稱「 劉菁菁 」私訊佯表示:朋友 李瑜 書要購買教具云云,再以LINE暱稱「 李瑜書 」、「7-11賣貨便客服
」、「中國信託線上櫃檯」佯表示:需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12時31分許、
12時33分許
49,985元、
49,983元
113年7月9日12時41分、12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60,000元、
60,000元
(共計12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連偲伶 (提告)
113年7月8日15時許,以臉書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書籍,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 陳佩雯 」、「客服部李專員」、「客服經理1085」佯表示:需輸入帳戶及驗證碼云云,致連偲伶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12時38分許
49,988元
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
113年7月9日12時44分、12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提領20,005元、
10,005元
(共計30,01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鄭智元 (提告)
113年7月10日20時28分許,以IG私訊佯表示:買1項商品可以抽獎1次云云,再以LINE暱稱「 楊斌 」佯表示:公司財務因素,需先繳一筆核實金才能拿到獎會及獎品云云
,致鄭智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0日20時43分許、
21時17分許
6,000元、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聖佩 )
113年7月10日21時37分、21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捷運台北車站M8出口),提領10,000元、
10,000元
(共計20,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提告)
113年7月9日6時許,以露天拍賣帳號「RAINHAAI」私訊佯表示:伊家人要購買商品
,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 趙曉琳 」、「郵局專員 姜家豪 」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帳戶設定云云,致鍾秋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
16時38分許、16時39分許
49,988元、
14,123元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蘇蒂妮 SUTINI)
113年7月9日16時46分、16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1樓臺北小南門郵局,提領60,000元、
4,000元
(共計64,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提告)
113年某日,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要購買二手書,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雅惠」、「玉山銀行客服專員陳志雄」佯表示:帳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卓昱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
16時55分許
49,987元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
113年7月9日16時59分、16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捷運小南門站,提領20,005元、
20,005元
(共計40,01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李豫 錡
(提告)
113年7月5日2時47分許,以臉書暱稱「MIMILEE」私訊佯稱要購買SWITCH及遊戲片云云,再以LINE暱稱「7-11客服」佯表示: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7-11賣貨便凍結云云,致 李豫錡 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5日
14時14分許
30,066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5日14時32分、1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中山天祥店,提領20,000元、
11,000元
(共計31,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施皇名 (提告)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10日21時16分許、
49,986元
臺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迪咔AIKARTIKA)(詐欺集團嗣於113年7月10日21時45分許,將左揭49,986元其中15,000元匯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
113年7月10日21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火車站郵局,提領15,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魏筱萍 (提告)
佯裝網路商場客服,致電被害人謊稱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7日
18時19分許
99,986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
113年6月17日17時37分、18時26分、19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力行店、中正路167巷16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鎮順店、連城路521之1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連新店,提領30,000元、
100,000元、4,000元
(共計134,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胡家瑜 (提告)
佯裝買家、好賣家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7日18時53分許
3998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6日18時許
3798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詩芸)
113年7月6日18時17分、18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38,000元、11,000元
(共計49,000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林軒堇 (提告)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6日18時47分
10985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709號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13年度偵字第30027號
113年度偵字第30029號
113年度偵字第30308號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113年度偵字第30883號
被 告 陳威漢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漢於民國113年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王」所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加入後即與「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方式,對陳以凌、陳詩芸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以如附表二方式,對侯景騰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嗣陳威漢領取附表三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包含附表一陳以凌、陳詩芸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提款,再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二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 陳漢威 於警詢中之供述
其有依「王」之指示從事提款車手工作,其報酬為所提領贓款之0.5%,有於如附表三「提款時間」及「提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持如各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款項,再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侯景騰於警詢時之證述
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證人侯景騰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1、證人即告訴人楊雅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我的交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楊雅玲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1、證人即告訴人李奕錚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廖琪雯」臉書頁面、「存款帳戶查詢」擷圖
證人李奕錚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5
1、證人即告訴人吳昶志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蘇欣怡」臉書頁面、「交易成功」擷圖
證人吳昶志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6
1、證人即告訴人王嘉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王嘉瑜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7
1、證人即告訴人許家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網路匯款擷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許家華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8
1、證人即告訴人王群博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擷圖
證人王群博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洪子寗於警
詢時之證述
證人洪子寗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0
1、證人即告訴人何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電話聯絡人、「行交易成功」、LINE暱稱「歡喜就好」頁面
、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何文傑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1
1、證人即告訴人陳嘉裕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臺幣活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陳嘉裕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2
1、證人即告訴人蔡鋌鏵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成功」擷圖
證人蔡鋌鏵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3
1、證人即告訴人呂青璟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約定/非約定轉帳」擷圖
證人呂青璟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4
1、證人即告訴人呂佳珊於警詢時之證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人呂佳珊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5
1、證人即告訴人林萬安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成功」擷圖
證人林萬安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6
1、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轉帳完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陳怡如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7
1、證人即告訴人連偲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成功」擷圖
證人連偲伶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8
1、證人即告訴人鄭智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臺幣交易明細」擷圖
證人鄭智元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9
1、證人即告訴人鍾秋萍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郵局轉帳畫面擷圖
證人鍾秋萍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0
1、證人即告訴人卓昱伶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卓昱伶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1
1、證人即告訴人李豫錡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交易成功」、臉書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李豫錡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2
1、證人即告訴人施皇名、魏筱萍、胡家瑜、林軒堇、被害人鄭詠心之證述
2、告訴人施皇名、胡家瑜、林軒堇、被害人鄭詠心提供之手機截圖
證人施皇名、魏筱萍、胡家瑜、林軒堇、鄭詠心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3
1、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凌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IG對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證人陳以凌遭詐騙將如附表一帳戶金融卡、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4
1、證人即告訴人陳詩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2、手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證人陳詩芸遭詐騙將如附表一帳戶金融卡、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25
報告機關提供之:
1.高雄民壯郵局帳號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蒲莉OLIVIASETI)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2.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交易明細表
3.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交易明細表
4.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交易明細表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交易明細表
6.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安蒂EVIESUPRIY)交易明細表
7.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交易明細表
8.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交易明細表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交易明細表
10.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交易明細表
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交易明細表
12.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1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不詳)交易明細表
14.臺中軍功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迪咔 AIKARTIKA)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15.台新銀行帳號812-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16.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細明、交易明細表
佐證:
1.附表二所示帳戶有款項匯入之事實。
2.附表三所示帳戶有款項提領之事實。
26
刑案現場照片(即道路監視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擷圖)、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
佐證被告於如附表三「提款時間」及「提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持如附表三「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而提領如附表三「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原第14條第1項)後段就未達1億元洗錢行為之刑責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另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原第15條第1項)就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行為之刑責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行為則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罪嫌。被告與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三犯行,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就附表一所為2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就附表二、三所為25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交)出提款卡之帳戶
被告領取提款卡時間
被告領取提款卡地點
該等提款卡用以做為附表二犯罪之編號
案號
1
陳以凌(提告)
以IG聊天室私訊佯稱:買1件商品可得1次抽獎機會云云,再以LINE暱稱「台北富邦銀行專員陳政佑」佯表示:帳戶異常,需將金融卡放置在捷運置物櫃云云,致陳以凌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17日11時58分許,依指示至捷運科技大樓站,將陳以凌右揭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放置在置物櫃(688櫃6門)內並告知置物櫃密碼「24729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
113年6月17日11時許至17時許間
臺北市大安區捷運科技大樓站置物櫃
22、22-1
113年度偵字第30308號
2
陳詩芸
(提告)
113年7月2日11時52分許,以IG帳號「DARI_ATIKHONOVA1
」私訊佯表示:中了抽獎活動獎項云云,再以LINE暱稱「楊小姐」佯表示:帳號有問題,需將金融卡寄給工程師云云,致陳詩芸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於113年7月4日23時4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高昇門市,將陳詩芸郵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右揭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至統一超商雲龍門市(收件人「李武王」)並告知金融卡密碼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詩芸)
113年7月6日18時許前某時
不詳捷運站之置物櫃
23、23-1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依交易明細表)
匯款帳戶
案號
1
侯景騰
(提告)
113年6月11日11時30分許,以臉書私訊致電,佯稱:要購買美軍公發沙漠迷彩雨褲1條云云,再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景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1日15時07分許、
15時18分許、15時21分許
18,123元、
49,985元、
49,985元
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蒲莉OLIVIASETI)
113年度偵字第30029、28709號
2
楊雅玲
(提告)
113年6月16日14時許,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要購買商品,但失敗,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陳志雄」佯表示:帳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致楊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6日
15時21分許、15時28分許
49,987元、
49,988元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3
李奕錚(提告)
113年6月16日14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廖琪雯」私訊佯稱:要買克拉盤專輯云云
,再以LINE暱稱「第一銀行客服」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奕錚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6月16日
15時36分許
29,988元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4
吳昶志(提告)
113年7月1日13時20分許,
以臉書暱稱「蘇欣怡」私訊佯表示:賣場資訊設定錯誤云云,再以LINE暱稱「林俊嘉E016」佯表示:協助設定正確賣場資訊云云,致吳昶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7時22分許、17時23分許、17時24分許
9,985元、
9,985元、
9,985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5
王嘉瑜(提告)
113年7月1日16時29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安琪」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演唱會門票云云,再以LINE暱稱「林俊嘉E016」佯表示:需匯款至假帳戶云云,致王嘉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8時16分許
19,100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6
許家華(提告)
113年7月1日17時4分許,以「中華電信人員」、「中華郵政陳義賢專員」致電佯表示:協助取消訂購網路電子書每月扣款云云,致許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8時24分許
29,987元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7
王群博(提告)
113年7月1日19時許,以臉書暱稱「PIYUTANJUANG」私訊佯表示:要購買PS5二手遊戲片云云,再以LINE暱稱「專屬線上客服」佯表示:協助開通實名認證云云,致王群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19時6分許、
19時19分許
49,985元、
48,001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8
洪子寗(提告)
113年7月1日21時許,以旋轉拍賣暱稱「魚圖樣」佯表示
:要購買商品,帳號有問題
,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中華郵政客服專員陳志雄」佯表示:協助解開帳戶云云,致洪子寗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日21時40分許
34,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9
何文傑(提告)
113年6月29日17時30分許,以好友「廖振源」致電佯表示:伊LINE帳號已更換云云
,再以LINE暱稱「歡喜就好
」佯表示:需借錢云云,致何文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1時38分許
20,000元
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安蒂EVIESUPRIY)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0
陳嘉裕(提告)
113年7月1日22時5分許,以LINEID「yh36581」佯表示:要購買「異世界奇妙生活」遊戲帳號云云,致陳嘉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4時55分許、
14時55分許
40,001元、
24,001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1
蔡鋌鏵(提告)
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ARIY」私訊佯表示:要購買蛋黃酥云云,再以LINE暱稱「吳靜茹」、「7-11專屬線上客服」、「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佯表示:協助實名認證云云,致蔡鋌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14時55分許
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2
呂青璟(提告)
113年7月2日19時50分許,以臉書暱稱「梁荔媚」私訊佯表示:要購買露營用品,請開設蝦皮賣場云云,再以LINE暱稱「SHOPEE客服」、「銀行專員林俊嘉」佯表示
:需匯款確認非詐騙帳戶云云,致呂青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22時35分許、
22時37分許
49,012元、
31,012元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3
呂佳珊(提告)
113年7月2日21時許,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欲購買時收到簡訊稱提交被阻止,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張」、「農會專員林家明
」佯表示:協助解除郵局保密,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呂佳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22時44分許
29,987元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4
林萬安(提告)
113年7月2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KAKEK」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手機云云,再以LINE暱稱「梅雲飛」、「SHOPEE蝦皮線上客服」、「中國信託線上客服」佯表示:需三大保證,帳戶需有資金流動云云,致林萬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2日22時38分許
30,051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5
陳怡如(提告)
113年7月8日12時43分許,以臉書暱稱「劉菁菁」私訊佯表示:朋友李瑜書要購買教具云云,再以LINE暱稱「李瑜書」、「7-11賣貨便客服
」、「中國信託線上櫃檯」佯表示:需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12時31分許、
12時33分許
49,985元、
49,983元
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6
連偲伶(提告)
113年7月8日15時許,以臉書私訊佯表示:要購買書籍,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陳佩雯」、「客服部李專員」、「客服經理1085」佯表示:需輸入帳戶及驗證碼云云,致連偲伶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12時38分許
49,988元
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7
鄭智元(提告)
113年7月10日20時28分許,以IG私訊佯表示:買1項商品可以抽獎1次云云,再以LINE暱稱「楊斌」佯表示:公司財務因素,需先繳一筆核實金才能拿到獎會及獎品云云
,致鄭智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10日20時43分許、
21時17分許
6,000元、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
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
18
鍾秋萍
(提告)
113年7月9日6時許,以露天拍賣帳號「RAINHAAI」私訊佯表示:伊家人要購買商品
,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趙曉琳」、「郵局專員姜家豪」佯表示: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帳戶設定云云,致鍾秋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
16時38分許、16時39分許
49,988元、
14,123元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19
卓昱伶
(提告)
113年某日,以旋轉拍賣私訊佯表示:要購買二手書,加伊LINE云云,再以LINE暱稱「雅惠」、「玉山銀行客服專員陳志雄」佯表示:帳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卓昱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9日
16時55分許
49,987元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20
李豫錡
(提告)
113年7月5日2時47分許,以臉書暱稱「MIMILEE」私訊佯稱要購買SWITCH及遊戲片云云,再以LINE暱稱「7-11客服」佯表示:依指示操作轉帳,以解除7-11賣貨便凍結云云,致李豫錡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為右揭匯款
113年7月5日
14時14分許
30,066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度偵字第30883號
21
施皇名(提告)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10日21時16分許、
49,986元
臺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迪咔AIKARTIKA)(詐欺集團嗣於113年7月10日21時45分許,將左揭49,986元其中15,000元匯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
113年度偵字第30027號
22
魏筱萍(提告)
佯裝網路商場客服,致電被害人謊稱系統有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7日
18時19分許
99,986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
113年度偵字第30308號
22-1
胡家瑜(提告)
佯裝買家、好賣家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17日18時53分許
3998元
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30308號
23
鄭詠心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6日18時許
3798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詩芸)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23-1
林軒堇(提告)
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被害人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7月6日18時47分
10985元
同上
113年度偵字第30648號
附表三
編號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
1
高雄民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蒲莉OLIVIASETI)
113年6月11日15時13分至38分
臺北市○○區○○路00號青年郵局
19,000元、
60,000元、
30,000元(小計109,000元)
侯景騰
1-1
同上
113年6月11日15時26分、27分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長泰門市
2萬元、2萬元
侯景騰
2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
113年6月16日
15時27分許、15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50,000元、
50,000元(小計100,000元)
楊雅玲
3
觀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陶玉綢)
113年6月16日
15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30,000元
李奕錚
4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7月1日17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60,000元
吳昶志
5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7月1日18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捷運臺北車站M6出口
20,005元
王嘉瑜
6
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淨宜)
113年7月1日18時37分許、18時38分許
同上
20,005元、
9,005元(小計29,010元)
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1日19時47分許、19時48分許、
19時51分許、
19時51分許、
19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摩天大樓1樓、66號、38號、38號、38號全家便利商店凱撒店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20,005元(小計100,025元)
王群博
8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
0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仟囍店
20,000元
洪子寗
9
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安蒂EVIESUPRIY)
113年7月2日
11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20,000元
何文傑
1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15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
60,000元
陳嘉裕
11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15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
54,000元
蔡鋌鏵
12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
113年7月2日22時41分許、
2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路1段53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49,000元、
60,000元(小計109,000元)
呂青璟
13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
113年7月2日
2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與編號12其中60,000元係同一筆提款)
呂佳珊
1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2日
22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
30,000元
林萬安
15
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
113年7月9日
12時41分許、12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60,000元、
60,000元
(小計120,000元)
陳怡如
16
板橋埔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紹梅)
113年7月9日
12時44分許、12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信鑫門市
20,005元、
10,005元(小計30,010元)
連偲伶
17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
113年7月10日
21時37分許、
21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捷運臺北車站M8出口
10,000元、
10,000元
(小計20,000元)
鄭智元
18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
113年7月9日16時46分許、
16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地下1樓臺北小南門郵局
60,000元、
4,000元
(小計64,000元)
鍾秋萍
19
育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蒂妮SUTINI)
113年7月9日16時59分許、
16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捷運小南門站
20,005元、
20,005元
(小計40,010元)
卓昱伶
2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不詳)
113年7月5日
14時32分許、
14時33分
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中山天祥店
20,000元、
11,000元(小計31,000元)
李豫錡
2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聖佩)
113年7月10日21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火車站郵局
15,000元
施皇名
22
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以凌)
113年6月17日17時37分許、
18時26分許、
19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力行店、
中正路167巷16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鎮順店、連城路521之1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連新店
30,000元、
100,000元、
4,000元
(小計134,000元)
魏筱萍、
胡家瑜
23
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詩芸)
113年7月6日18時17分許、59分許
不詳地點
38000元、11000元
鄭詠心、
林軒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