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金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史金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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