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0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0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9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9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9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9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8│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9日│96年7月29日為警採尿時│97年2月12日│97年2月12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51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51號│97年度毒偵字第892號│97年度毒偵字第8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4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9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4號│97年度審訴字第994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97年6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16│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9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