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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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220號聲請人 姜義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應繳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人係嘉鏵生技醫藥有限公司,或係姜義厚。又本件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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