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72號聲請人 林岡儒 聲請人 郭玲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陳韻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函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