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葉宇珅 (原名: 葉淑娟葉容蓁

相對人 廖俊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