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在錚 被告 朱麗蓉 被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字第1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98年度自字第18號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判決被告朱麗蓉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