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來益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金晶舞苑」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二)聲請人曾擔任「巨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佳函有限公││司」之股東,應說明上開兩家公司當時營業及收入情形,││其解散之事由。│├───────────────────────────┤│(三)有擔保權之債權(如債權人清冊所載中信銀之房貸),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四)預納郵費新臺幣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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