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小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二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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