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岡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以劉岡俊為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劉岡俊已於起訴前之114年4月27日死亡,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個人除戶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其訴為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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