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44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聲請對於相對人駿霆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駿霆實業有限公司(原名:駿霆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