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