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蕭弘楷
被告 林安盛
上列被告林安盛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92號),經原告蕭弘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本件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彥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告 蕭弘楷
被告 林安盛
上列被告林安盛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92號),經原告蕭弘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本件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