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楷媃
被告 盧富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