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