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3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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