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90號原告 朱庭楷 訴訟代理人 朱家瑞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代表人林翠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 張朝陽 ,嗣於判決後之民國(下同)105年1月16日變更為林翠蓉,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林翠蓉於105年2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