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凱選任辯護人李瑞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信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於民國110年7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12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揭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0年11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殺人罪部分,前經原審依憑被告自白及相關證據,判處無期徒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判決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慮及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再衡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具保得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2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