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請人 柯顏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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