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2號原告 范景茵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 李建逸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第七行關於「 李堃聖 」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堃勝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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