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54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奕恩

被告 林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