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號再審原告 藍凱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徐王秀英 間請求交付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
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淑鳳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