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
抗告人 林育德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佺盛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
抗告人 林育德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佺盛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