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許俊寬 (即祭祀公業 許綢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黃換
許嘉元 許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982元【以被告應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121.88㎡+37.40㎡)×10,359元=1,649,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