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9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