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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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彭維俊
林玲真 被告 謝政元 被告新旭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被告帝寶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英 上列原告彭維俊、林玲真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