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鈺翔
代理人 李明智 律師
林奇賢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仁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仁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為相對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民國114年6月16日借款5萬元之匯款明細,並附上相對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相對人所有。
五、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為朱仁宏,或兩造間存在借款關係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